1.《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四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yè)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30號)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招標人的任何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或者為招標項目的前期準備或者監(jiān)理工作提供設計、咨詢服務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屬機構(單位),都無資格參加該招標項目的投標。
3.《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fā)展的若干意見》(建市〔2016〕93號)
(五)建設單位的項目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項目全過程管理,督促工程總承包企業(yè)履行合同義務。建設單位根據自身資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項目管理單位,依照合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項目管理單位可以是本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單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設計、施工或者監(jiān)理等單位,但項目管理單位不得與工程總承包企業(yè)具有利害關系。
4.《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第11號)
第三十五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施工投標人與本標段的設計人、監(jiān)理人、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為同一個法定代表人、存在相互控股或參股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職、工作。
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5.《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2012年版)
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
1.4.3 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2)為招標項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詢服務的;
(3)為本招標項目的監(jiān)理人;
(4)為本招標項目的代建人;
(5)為本招標項目提供招標代理服務的;
(6)被責令停業(yè)的;
(7)被暫停或取消投標資格的;
(8)財產被接管或凍結的;
(9)在最近三年內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或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
(10)與本招標項目的監(jiān)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