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方即保證擔保人必須更為謹慎的審查保函項下的基礎交易是否真實;
保函申請人與受益人的相關資質、背景,雙方是否存在關聯(lián)。
此外,為有效應對與避免相應欺詐風險,還應在保函有效期內做好保函過程風險管理,建立有效的反擔保保障制度。
保證擔保人的責任保證風險
如上文所述,一般責任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主要區(qū)別,即在于保證擔保人的責任承擔方式。一般責任保證方式下,由于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的索賠順序應首先為債務人,其次為保證人。
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下,保證人并不具備先訴抗辯權,且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當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仍沒有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選擇債務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也可以選擇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此外,在履行保證責任的時間上:
一般責任保證方式
由于一般責任保證方式下保證人具有先訴抗辯權,其真正履行保證責任的時間,并不以債務人在合同約定中的債務履行期屆滿為依據(jù),而是以相應權威機構出具判決或仲裁結果的時間為依據(jù)。
連帶責任保證方式
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下,保證人不具備先訴抗辯權,其履行保證責任的時間取決于債權人的是否先選擇其承擔賠償責任,一旦被債權人優(yōu)先選擇則其履行保證責任的時間,即為債務人債務履行期屆滿時。
綜上,無論在“索賠順序”還是“履行保證責任時間”上,之于保證人,連帶責任保證方式都更具風險性。但令人遺憾的是,實務中,由于部分擔保人缺乏相關責任保證方式的風險意識,在擔保合同中未明確責任保證方式,因而被默認為連帶責任保證,令自身承擔更多的賠償風險。
在擔?;顒又?,無論“獨立保函”模式,還是“連帶責任保證”方式,從風險角度而言,對于保證人而言都是不利的。因此,在具體的擔保業(yè)務活動中,保證人應嚴格區(qū)分“獨立保函”、“連帶責任保證”,避免因疏忽失誤被錯認為“獨立保函”或“連帶責任保證”方式。即便開具獨立保函,也應做好相應風險管理,明確約定索賠約束條件,嚴格管理索賠單據(jù)審查,降低惡意索賠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