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玉向Z擔保公司出具《個人反擔保保證書》,該保證書后附洪*丹出具的《保證人配偶聲明》。聲明內(nèi)容為:“本人確認,我們夫妻對婚后財產(chǎn)約定各自所有,保證人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本人同意以我們各自及夫妻共同財產(chǎn)提供上述保證。如在被保證人的所有債務履行完畢前保證人離婚,無論共有財產(chǎn)如何分割本承諾仍然有效。”
2021年8月17日,廣東D公司向P銀行出具《索賠通知》。該通知載明:“貴行為深圳Q電能科技有限公司開立《見索即付履約保函》,保函編號:平銀京東履保函字20210105第004號,受益人:廣東D有限責任公司,保函金:肆佰萬元整,有效期至2022年1月4日。鑒于深圳Q電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市場交易費用,根據(jù)《廣東D市場售電公司履約保函管理辦法(試行)》(南方監(jiān)能市場[2017]344號),我公司提出履約保函索賠申請,索賠金額為2629238.82元,請貴行于2個工作日內(nèi),將上述款項2629238.82元支付至我公司賬戶。”
2021年8月23日,P銀行向Z擔保公司發(fā)出《賠付通知函》。該函內(nèi)容為:“我行于2021年8月19日收到保函受益人向我行發(fā)出的《索賠通知》及保函正本原件,保函受益人向我行提出履約保函索賠申請,要求我行履行擔保責任,索賠款項共計2629238.82元。我行審查后認為,保函受益人發(fā)出的索賠文件符合保函約定的索賠條件,我行將根據(jù)《見索即付履約保函》中的條款,在2021年8月19日后的七個工作日內(nèi)對保函受益任進行賠付。按照我行與貴公司簽訂的《開立保函總合同》,請貴司在2021年8月19日后的六個工作日內(nèi)將款項共計2629238.82元付至我行賬戶,以備我行對外支付。”
2021年8月26日,Z擔保公司按上述《賠付通知函》的通知要求向P銀行的銀行賬戶轉(zhuǎn)賬2629238.82元,銀行電子回單載明用途為“支付深圳Q電能項目400萬代償款”。
2021年8月26日,Z擔保公司向深圳Q公司出具并向其郵寄《履行擔保責任通知書》。要求Q公司應立即向Z擔保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繳納全部索賠金額即人民幣2629238.82元。同時,自2021年8月26日起向Z擔保公司支付每日償付金額的萬分之五逾期違約金。該郵件于2021年8月26日被簽收。
2021年11月16日,廣東D公司向P銀行出具《索賠通知》。該通知載明:“貴行為深圳Q電能科技有限公司開立《見索即付履約保函》,保函編號:平銀京東履保函字20210105第004號,受益人:廣東D有限責任公司,保函金:肆佰萬元整,有效期至2022年1月4日。已執(zhí)行保函金額:2629238.82元,保函余額1370761.18元。深圳Q電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我公司和深圳供電局市場交易費用合計2075353.82元。根據(jù)《廣東D市場售電公司履約保函管理辦法(試行)》(南方監(jiān)能市場[2017]344號),我公司提出履約保函索賠申請,索賠金額為1370761.18元,請貴行于2個工作日內(nèi),將上述款項1370761.18元支付至我公司賬戶。”
2021年11月17日,P銀行向Z擔保公司發(fā)出《賠付通知函》。該函內(nèi)容為:“我行于2021年11月16日收到保函受益人向我行發(fā)出的《索賠通知》及保函正本原件,保函受益人向我行提出履約保函索賠申請,要求我行履行擔保責任,索賠款項共計1370761.18元。我行審查后認為,保函受益人發(fā)出的索賠文件符合保函約定的索賠條件,我行將根據(jù)《見索即付履約保函》中的條款,在2021年11月16日后的七個工作日內(nèi)對保函受益人進行賠付。按照我行與貴公司簽訂的《開立保函總合同》,請貴司在2021年11月16日后的六個工作日內(nèi)將款項共計1370761.18元付至我行賬戶,以備我行對外支付。”
2021年11月19日,Z擔保公司按上述《賠付通知函》的通知要求向P銀行的銀行賬戶轉(zhuǎn)賬1370761.18元,銀行電子回單載明用途為“支付深圳Q電能科技有限公司代償款”。
同日,Z擔保公司將深圳Q公司向其交付的保證金400000元予以扣劃。
2021年11月23日,Z擔保公司向深圳Q公司出具并向其郵寄《履行擔保責任通知書》。要求Q公司應立即向Z擔保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繳納全部索賠金額即人民幣1370761.18元。同時,自2021年11月19日起向Z擔保公司支付每日償付金額的萬分之五逾期違約金。該郵件于2021年11月25日被簽收。